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1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落實《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和《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號),規范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發展,提高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水平,我部組織制定了《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將本地區符合《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于每年3月31日或9月30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2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相關行業協會負責協助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3第二章 申請和核實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準入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條件的現有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準入申請,并如實填報《輪胎翻新行業準入申請書》或《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申請書》(見附件1、2,以下簡稱《申請書》)。
企業申請準入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書》所列企業全部相關信息;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項目建設審批、核準或備案相關文件復印件;
(四)項目建設土地審批文件復印件;
(五)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審批文件和竣工驗收文件復印件。
第五條 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申請書》,并在申請準入審查時同時提交。
第六條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第三條、第四條有關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將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4第三章 復核與公告
第八條 經復核符合準入要求的企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無異議的企業,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5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準入條件》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或舉報。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業,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準入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要求的;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行為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的。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生產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準入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公告資格應提前告知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6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div>
2.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申請書
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
一、生產企業的設立和布局
(一)新建、改擴建輪胎翻新加工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新建企業要有較為穩定的舊輪胎供應渠道,包括與輪胎使用單位簽訂輪胎翻修協議及與有資質的舊輪胎回收企業進行長期合作、加工其回收的可翻新舊輪胎。
(二)輪胎翻新加工企業選址應符合所在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環境規劃及用地標準。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新建輪胎翻新企業;已建的輪胎翻新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逐步退出。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區、療養地等區域設立的輪胎翻新企業,不得從事生膠加工、翻胎材料生產活動。
二、生產經營規模
(一)已建輪胎翻新加工企業,輪胎翻新年綜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20000標準折算條(翻新輪胎折算成9.00-20條數,下同)。新建、改擴建的輪胎翻新加工企業,年綜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30000標準折算條。
(二)企業應具有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翻新輪胎的技術、工藝及配有相符的生產設備、輔助設施,并具有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配套的檢測設備。
三、資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資源回收利用
對輪胎翻修過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廢輪胎應由有資質的廢橡膠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資源化再利用,對切削打磨下來的橡膠邊腳料和橡膠粉必須100%回收。企業自身如不具備橡膠下腳料利用條件,由廢橡膠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加工再利用。廢輪胎及邊角料、橡膠粉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與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標
輪胎翻新加工的能源消耗限定為:預硫化法翻新輪胎綜合能耗低于15千瓦時/標準折算條;模壓法翻新輪胎綜合能耗低于18千瓦時/標準折算條。
四、環境保護
(一)新建、改擴建輪胎翻新加工項目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要求,建設與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二)廢氣和粉塵
在生膠加工、翻胎材料加工及輪胎翻新過程中所有產生粉塵的作業區,均應配備除塵及煙氣凈化裝置。各種供熱鍋爐均應配置先進的除塵裝置與煙氣凈化裝置,廢氣排放應達到《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凡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應執行地方標準。
(三)廢水
廢水排放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凡已有地方標準的區域,應執行地方標準。
(四)廢渣
新建企業要設有專門的廢膠料、廢輪胎與橡膠下腳料存放處置場地,并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五)噪聲
企業生產所產生的噪聲應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六)國家發布行業污染物排放新標準后,按新標準執行。
五、防火安全
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各項規定。生產廠房、倉庫、堆場等場所的防火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生產與使用溶劑的生產區域應符合相關防火、防爆的要求。
六、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
(一)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檢驗部門和專職檢驗人員,質量檢驗管理制度健全、檢驗數據完整,具有經過檢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應檢驗、檢測設備(包括翻前檢查和翻后檢驗)。
(二)產品質量應符合《載重汽車翻新輪胎》、《轎車翻新輪胎》、《工程機械翻新輪胎》等相關標準要求。對翻新后的輪胎應進行充氣高壓檢查,以確保翻新輪胎的出廠質量。
(三)企業應建立可追溯的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檔案,包括修補、翻新及檢驗過程中翻新輪胎所使用的原材料與配件、各工序加工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和客戶翻新輪胎產品及翻新輪胎的銷售流向等信息。
(四)企業應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工程技術人員、工人技師和生產工人應定期接受培訓與繼續教育,建立職工教育檔案;按照國家職業標準要求,輪胎翻修工必須經過職業培訓,持證上崗。
(五)應制定翻新輪胎產品“三包”規定。輪胎翻新加工企業應嚴格執行產品“三包”規定。待相關條件具備后,適時考慮實行翻新輪胎產品強制性認證。
七、安全生產
(一)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采取措施確保安全生產和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二)企業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體系,職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檢查制度。
(三)企業應有安全防護與防治措施,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器材與設備,避免在生產過程中造成機械傷害。對可能產生粉塵、煙氣的作業區,應配備職業病防護設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四)生產區、胎體存放區內嚴禁煙火,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質,并應設置嚴禁煙火標志。
(五)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標。
八、監督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輪胎翻新加工項目應符合本準入條件。對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現有輪胎翻新加工企業,在準入條件發布2年之內,要通過技術改造、優化工藝等方式,達到準入條件提出的產品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等各項要求。
(二)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當地生產企業執行本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配合當地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及環保部門加強對輪胎翻新加工企業的監督檢查。
(三)輪胎翻修相關協會要加強對行業發展情況的分析研究;組織推廣應用行業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及新材料;建立符合準入條件的評估體系,科學公正地提出評估意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和規范管理工作。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定期公告符合本準入條件的輪胎翻新加工企業名單。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企業,不得從事輪胎翻新加工經營活動。
(五)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可依據本準入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監管辦法。
九、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輪胎翻新加工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自公告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
1基本信息
2生產企業的設立和布局
3生產經營規模
4資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5工藝與裝備
6環境保護
7防火安全
8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編輯
9安全生產
10監督管理
11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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