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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新綜合
                廢舊輪胎三大法規一覽
                文章來源:輪胎商業網     發布日期:(2014-05-11)          

                 

                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1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節〔2013〕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落實《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和《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號),規范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發展,提高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水平,我部組織制定了《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將本地區符合《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于每年3月31日或9月30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3年3月14日
                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2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管理工作,規范行業發展秩序,提高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技術水平,依據《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和《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相關行業協會負責協助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3第二章 申請和核實

                第三條 申請準入公告的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準入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條件的現有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準入申請,并如實填報《輪胎翻新行業準入申請書》或《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申請書》(見附件1、2,以下簡稱《申請書》)。
                企業申請準入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書》所列企業全部相關信息;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項目建設審批、核準或備案相關文件復印件;
                (四)項目建設土地審批文件復印件;
                (五)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審批文件和竣工驗收文件復印件。
                第五條 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申請書》,并在申請準入審查時同時提交。
                第六條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第三條、第四條有關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將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4第三章 復核與公告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后,依據第三條、第四條有關要求,組織有關行業協會和相應專家對各地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和現場抽查核實,并經征求環境保護部意見后確定符合準入要求的企業名單。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必須均達到第四條有關要求。
                第八條 經復核符合準入要求的企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無異議的企業,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5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方面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
                第十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準入條件》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或舉報。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業,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準入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要求的;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行為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的。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生產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準入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公告資格應提前告知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6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有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div>

                 

                附件:
                1.輪胎翻新行業準入申請書 
                2.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申請書 
                 

                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

                 

                一、生產企業的設立和布局

                (一)新建、改擴建輪胎翻新加工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新建企業要有較為穩定的舊輪胎供應渠道,包括與輪胎使用單位簽訂輪胎翻修協議及與有資質的舊輪胎回收企業進行長期合作、加工其回收的可翻新舊輪胎。

                (二)輪胎翻新加工企業選址應符合所在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環境規劃及用地標準。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新建輪胎翻新企業;已建的輪胎翻新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逐步退出。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區、療養地等區域設立的輪胎翻新企業,不得從事生膠加工、翻胎材料生產活動。

                二、生產經營規模

                (一)已建輪胎翻新加工企業,輪胎翻新年綜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20000標準折算條(翻新輪胎折算成9.00-20條數,下同)。新建、改擴建的輪胎翻新加工企業,年綜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30000標準折算條。

                (二)企業應具有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翻新輪胎的技術、工藝及配有相符的生產設備、輔助設施,并具有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配套的檢測設備。

                三、資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資源回收利用

                對輪胎翻修過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廢輪胎應由有資質的廢橡膠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資源化再利用,對切削打磨下來的橡膠邊腳料和橡膠粉必須100%回收。企業自身如不具備橡膠下腳料利用條件,由廢橡膠綜合利用企業進行加工再利用。廢輪胎及邊角料、橡膠粉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與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標

                輪胎翻新加工的能源消耗限定為:預硫化法翻新輪胎綜合能耗低于15千瓦時/標準折算條;模壓法翻新輪胎綜合能耗低于18千瓦時/標準折算條。

                四、環境保護

                (一)新建、改擴建輪胎翻新加工項目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要求,建設與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二)廢氣和粉塵

                在生膠加工、翻胎材料加工及輪胎翻新過程中所有產生粉塵的作業區,均應配備除塵及煙氣凈化裝置。各種供熱鍋爐均應配置先進的除塵裝置與煙氣凈化裝置,廢氣排放應達到《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凡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應執行地方標準。

                (三)廢水

                廢水排放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凡已有地方標準的區域,應執行地方標準。

                (四)廢渣

                新建企業要設有專門的廢膠料、廢輪胎與橡膠下腳料存放處置場地,并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五)噪聲

                企業生產所產生的噪聲應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六)國家發布行業污染物排放新標準后,按新標準執行。

                五、防火安全

                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各項規定。生產廠房、倉庫、堆場等場所的防火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生產與使用溶劑的生產區域應符合相關防火、防爆的要求。

                六、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

                (一)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檢驗部門和專職檢驗人員,質量檢驗管理制度健全、檢驗數據完整,具有經過檢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應檢驗、檢測設備(包括翻前檢查和翻后檢驗)。

                (二)產品質量應符合《載重汽車翻新輪胎》、《轎車翻新輪胎》、《工程機械翻新輪胎》等相關標準要求。對翻新后的輪胎應進行充氣高壓檢查,以確保翻新輪胎的出廠質量。

                (三)企業應建立可追溯的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檔案,包括修補、翻新及檢驗過程中翻新輪胎所使用的原材料與配件、各工序加工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和客戶翻新輪胎產品及翻新輪胎的銷售流向等信息。

                (四)企業應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工程技術人員、工人技師和生產工人應定期接受培訓與繼續教育,建立職工教育檔案;按照國家職業標準要求,輪胎翻修工必須經過職業培訓,持證上崗。

                (五)應制定翻新輪胎產品三包規定。輪胎翻新加工企業應嚴格執行產品三包規定。待相關條件具備后,適時考慮實行翻新輪胎產品強制性認證。

                七、安全生產

                (一)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采取措施確保安全生產和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二)企業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體系,職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檢查制度。

                (三)企業應有安全防護與防治措施,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器材與設備,避免在生產過程中造成機械傷害。對可能產生粉塵、煙氣的作業區,應配備職業病防護設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四)生產區、胎體存放區內嚴禁煙火,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質,并應設置嚴禁煙火標志。

                (五)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標。

                八、監督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輪胎翻新加工項目應符合本準入條件。對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現有輪胎翻新加工企業,在準入條件發布2年之內,要通過技術改造、優化工藝等方式,達到準入條件提出的產品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等各項要求。

                (二)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當地生產企業執行本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配合當地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及環保部門加強對輪胎翻新加工企業的監督檢查。

                (三)輪胎翻修相關協會要加強對行業發展情況的分析研究;組織推廣應用行業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及新材料;建立符合準入條件的評估體系,科學公正地提出評估意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和規范管理工作。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定期公告符合本準入條件的輪胎翻新加工企業名單。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企業,不得從事輪胎翻新加工經營活動。

                (五)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可依據本準入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監管辦法。

                九、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輪胎翻新加工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自公告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

                 
                1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32號
                為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規范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發展秩序,促進企業優化升級,加強環境保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和管理水平,引導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制定了《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和《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現予公告。
                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項目投資核準(備案)管理、國土資源管理、環境影響評價、信貸融資、安全監管等工作中應以該準入條件為依據。
                附件:1.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略)
                2.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31日
                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

                2生產企業的設立和布局

                (一)新建、改擴建廢輪胎加工利用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采用節能環保技術與生產裝備。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以及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區、療養地等環境條件要求較高的地點不得建立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已建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3生產經營規模

                (一)已建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廢輪胎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于10000噸。新建、改擴建的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噸(常壓連續再生法除外)。
                (二)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的主要生產設備、檢測設備、實驗設備及公用工程設施、生產輔助設施等必須符合國家、行業相關規定要求。

                4資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資源回收利用
                在廢輪胎加工利用過程中,要對廢輪胎中的廢橡膠進行100%的利用;對廢輪胎中的廢纖維、廢鋼絲進行回收利用。不具備利用條件的企業,應委托其他企業進行再加工利用,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與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標
                廢輪胎加工再生橡膠綜合能耗低于850千瓦時/噸;廢輪胎加工橡膠粉綜合能耗低于350千瓦時/噸(40目以上及精細膠粉除外);廢輪胎熱解加工綜合能耗低于300千瓦時/噸。

                5工藝與裝備

                新建、改擴建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必須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及先進設備。
                (一)再生橡膠生產采用動態法、常壓連續再生法、力化學法等,再生橡膠生產企業應同步配套除塵裝備、尾氣凈化裝置、煙氣及水處理裝置。
                (二)橡膠粉生產采用常溫法,加工過程實現自動化,同步配套除塵、降噪裝置。
                (三)熱解企業采用負壓熱解技術,配套油品分離裝置、炭黑加工裝置、尾氣排放環??刂蒲b置,生產過程實現集成自動化和連續化。
                (四)采用其他先進加工利用技術方式。

                6環境保護

                (一)新建、改擴建廢輪胎加工利用項目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要求,建設與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二)除塵和廢氣凈化處理
                廢輪胎破碎處理廠房(區)應設置集塵和除塵設備,且粉塵收集設備的粉塵排放必須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要求。
                再生橡膠生產設計應同步配套除塵裝備、尾氣凈化裝置、污水排放處理裝置。脫硫裝置尾氣排放必須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熱解處理裝置尾氣排放必須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廢水循環利用
                再生橡膠生產企業應建有廢水循環處理池,實現廢水循環利用。廢水排放必須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四)噪聲
                對于廢輪胎加工處理工藝設備中噪音污染大的設備須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噪音污染防治必須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7防火安全

                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各項規定。生產廠房、倉庫、堆場等場所的防火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生產與使用溶劑的生產區域應符合相關防火、防爆的要求。

                8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編輯

                (一)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檢驗部門和專職檢驗人員,質量檢驗管理制度健全、檢驗數據完整,具有經過檢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應檢驗、檢測設備。
                (二)產品質量應符合《再生橡膠》、《硫化橡膠粉》等相關標準。
                (三)企業應建立可追溯的生產記錄以及檢驗過程中的各種相關信息、所使用的原材料與配件、各工序加工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和客戶產品等檔案。
                (四)企業應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工程技術人員、工人技師和生產工人應定期接受培訓與繼續教育,建立職工教育檔案,做到持證上崗。

                9安全生產

                (一)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采取措施確保安全生產和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二)企業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體系,職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檢查制度。
                (三)企業應有安全防護與防治措施,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器材與設備,避免在生產過程中造成機械傷害。對可能產生粉塵、煙氣的作業區,應配備職業病防護設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四)生產區、胎體存放區內應嚴禁煙火,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質,并應設置嚴禁煙火標志。
                (五)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標。

                10監督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廢輪胎加工利用項目應符合本準入條件。對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現有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在準入條件執行2年之內應達到準入條件規定的產品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等相關要求。
                (二)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當地生產企業執行本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配合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和環保部門加強對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的監督檢查。
                (三)廢輪胎循環利用相關行業協會要加強對行業發展情況的分析和研究;組織推廣應用行業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及新材料;建立符合準入條件的評估體系,科學公正地提出評估意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和規范管理工作。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定期公告符合本準入條件的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名單。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企業,不得從事廢輪胎加工利用經營活動。
                (五)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可依據本準入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監管辦法。

                11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自公告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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